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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評分判讀

1個人信用評分的結果有哪幾種?

個人信用評分結果有三種:

如該當事人為有信用評分者,揭露實際分數(分數介於200分至800分),並提供分數之百分位區間;評分分數較高者,表示具有較佳之信用品質,反之,分數較低者表示信用品質有待改善。

如該當事人為暫時無法評分者,則揭露「此次暫時無法評分」。

如該當事人為給予固定評分者,則揭露「200分」。

針對評分結果未達XXX分(指違約率大於1%)、「此次暫時無法評分」或「固定評分」者,皆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說明其主要原因。

 

2.個人信用評分中列出的「百分位區間」意義為何?

指個人信用評分分數相較於所有受評者(指有實際評分者)所處的分數高低相對位置。例如某當事人位於所有受評者的百分位區間為70%~80%,即代表在聯徵中心所有受評者中,該分數位於第70%~80%個百分點之間,因此,該當事人的分數至少高過70%受評者。當事人為實際評分者,才提供分數的百分位區間,而所有評分分數的百分位點區間資料每季更新一次。

 

3. 哪些情況會造成「此次暫時無法評分」?

 

當事人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聯徵中心將暫時不予以評分:

(1)信用資料不足:

「授信歷史資料少於3期」或「近12期之授信餘額皆未大於0」。

「信用卡持卡未滿3個月」或「近一年之信用卡應繳金額皆未大於0」。

 

(2)不適合取得信用:受監護宣告者。

 

(3)信用資料有爭議:如個人請求於聯徵中心資料庫中註記其信用資料或紀錄目前為爭議中或訴訟中者。

 

(4)在聯徵中心資料揭露期間內有下列信用不良紀錄之情況,且目前無正常之信用交易:

授信帳戶被任一金融機構列為逾期、催收或呆帳紀錄者。

信用卡任一正卡出現強制停卡、催收、呆帳紀錄者。

支存帳戶出現任一票據拒絕往來紀錄者。

 

(5)已完成債務協商註記者:聯徵中心自95年4月起配合「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機制,設計相關資料報送規則,供會員機構報送債務協商戶信用資料於聯徵中  心建檔,由於協商期間的資料報送方式與一般授信餘額月報/信用卡資料報送方式有所不同,資料已無法反應一般消費者的信用風險行為。

 

(6)消債條例適用者:為配合自97年4月11日起實施之「消費者債務協商清理條例」,若於聯徵中心資料庫中有前置協商、更生、清算等相關註記者,皆屬於暫時無法評分。

 

(7)近1年內僅有學生貸款者:學生貸款屬於政府專案貸款,由於其性質特殊,並不算是真正的信用往來行為。

 

4.「此次暫時無法評分」對個人取得信用有何影響?

當事人向聯徵中心查詢結果若顯示為「此次暫時無法評分」,表示該當事人有某一條件符合聯徵中心信用評分模型中無法評分的範圍,但無法評分並不一定代表其信用不良,當事人或金融機構可由主要原因說明中得知其無法評分的原因。

 

5.為何信用資料不足會導致「此次暫時無法評分」?

若當事人過去並沒有和金融機構有借貸往來紀錄,或是往來期間少於三個月,評分系統無從判斷其信用好壞,就會產生評分結果為「此次暫時無法評分」。此類族群雖因在聯徵中心的相關資訊不足,無法評分,但若其與金融機構的存款、還款情形均非常良好,則金融機構可視其為新的潛在客戶,聯徵中心亦多次在公開會議中向會員金融機構宣導此觀念,此類客群不一定為高風險的客群,有可能仍具潛力,應利用其他資訊多方徵審。

 

6.哪些情況會造成固定評分(200分)?

當事人與金融機構往來有信用不良紀錄情形,但仍有其他正常的信用交易紀錄者,也就是仍有金融機構願意與該當事人往來者,則聯徵中心給予固定評分(200分),該分數為聯徵中心所指定的較低分數,並未針對此類當事人給予實際評分。

 

附上我個人聯徵信用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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